危险化学品进出口

发布时间:2023-03-10 | 信息来源: | 点击量:793

对于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进出口监管,海关的基本监管逻辑是进出口危险化学品需要向海关报检并依法提供相关申报资料,对于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危险化学品,其包装需符合海关对危险货物的监管要求。而海关对危险货物的监管要求主要是集中在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上,对于进口的危险货物,主要是针对包装进行合规检查。为了逻辑更清晰,下面对危险化学品和危险货物的海关监管分而述之,但需提示大家注意的是,实践中二者经常存在交集,因此如进出口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那么应综合考虑海关的相关监管要求,避免遗漏。



(一)危险化学品

1. 法检商品+质量要求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即所有危险化学品均属于法定检验商品,在进出口环节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商品检验。又根据2020年底发布的《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以下简称“129公告”)的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有关国际公约、国内相关技术规范、输入国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法规等,除此之外,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2. 进口监管——“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

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口岸查验+目的地检验”的监管模式,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报检并申请检验,由口岸海关实施包装检验,目的地海关实施内容物检验。

且依照129公告的要求,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

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3. 出口监管——“产地检验+口岸查验

海关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采取“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监管模式,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属地海关报检并申请“产地检验”,属地海关检验合格后出具电子底账,出境口岸海关凭电子底账验放。

依照129公告的要求,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检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3]);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危险公示标签示例
 


从海关监管角度而言,在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环节,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等进行复核,并对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进行检查,看是否满足相关要求。需要注意的是,绝大部分危险化学品都属于危险货物,因此进出口时应同时符合海关对于危险货物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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