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矿泉水

发布时间:2022-11-05 | 信息来源: | 点击量:337

1.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
 
根据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8号令)相关要求,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其中18类产品(肉与肉制品、肠衣、水产品、乳品、燕窝与燕窝制品、蜂产品、蛋与蛋制品、食用油脂和油料、包馅面食、食用谷物、谷物制粉工业产品和麦芽、保鲜和脱水蔬菜以及干豆、调味料、坚果与籽类、干果、未烘焙的咖啡豆与可可豆、特殊膳食食品、保健食品)需由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向海关总署推荐注册。
向中国出口矿泉水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可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准予注册登记并在网站上对外予以公布。
 
 
 
2.进出口商备案
海关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通过“互联网+海关”向其住所地海关提交备案申请,同时提交纸质材料,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注册和备案名单在海关总署门户网站公布。


 
3.企业申报
海关对进口矿泉水企业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关,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报关。报关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①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厂商注册号、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号;
②原产地证书(证明)。
 
 
 
4.海关检验检疫
(1)单证作业。进口矿泉水到达口岸后,海关根据监管需要对企业申报提交的检疫证书及贸易单证的符合性进行审核。
(2)检查作业。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矿泉水实施现场查验及监督抽检。
(3)合格评定。进口矿泉水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进口矿泉水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矿泉水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矿泉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矿泉水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小贴士:通过一般贸易方式合法入境的矿泉水食品,经过我国海关检验检疫都会带有检验检疫证明,消费者可以向经销商索要,核对进口食品的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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