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国外“热潮”出口锦囊须知晓!

发布时间:2024-03-12 | 信息来源:天津海关12360热线 | 点击量:96

近年来,随着全球环保与降低碳排放的概念逐渐普及,电动自行车越来越受海外消费者青睐,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和法规不尽相同,为了企业能更安全快速完成订单交付,为大家准备了几个电动自行车出口“锦囊”,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锦囊一、规范申报我知道                
                 电动自行车
                 HS编码: 8711600010


申报要素:

1.品名;2.发动机类型;3.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4.型号 。
发动机类型:指机动车辆所使用的发动机的具体类型,如电动机等。
品牌(中文或外文名称):指制造商或经销商加在商品上的品牌标志,实际需要申报中文或外文品牌名称。
型号 :指商品用途、功能、款式等指标的代码。

锦囊二、中国标准不能忘
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定义,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自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 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 V;
6.电动机额定连线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 400 W。

锦囊三、出口要求要达到
目前我国电动自行车主要出口至欧盟、美国、日本等其他国家和地区,各国家/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要求尤为重要。
欧盟
欧洲标准委员会于2009年4月30日正式公布新的电动辅助自行车规范EPAC/EN15194,并于2017年进行修订。电动自行车出口欧盟市场需要办理CE认证才能在欧盟市场销售。
标准要求额定电压不超过48V,最大断电速度不超过25km/h,最大连续功率不超过250W,最大鞍座高度至少为635mm,适用于私人或者商业用途。整车要求符合MD机械指令,EN12100风险分析,WEEE废弃电子电器产品回收指令,RoHS电子电器有害物质限制指令,EMC电磁兼容,REACH化学品法规。
美国
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局法规,将低速电动自行车归类为消费产品,电动自行车产品归属于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管辖范围。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PSC)规定,商业用途制造的低速电动自行车或三轮车,必须装配可踩踏的踏板,电动马达的输出功率不超过750W,速度在77kg(170磅)人的骑行下不超过32km/h(20mph),且整车重量不超过50kg,整车需要符合16 CFR PART1512,UL 2849+ED1:2019。
日本
日本对电动自行车的使用管理上采取了严格限制。日本只允许“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上路,并对“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的要求制定了很严格规定,日本道路交通法对电动辅助自行车的具体规定如下:
1.在任何路况情况下,时速小于15km/h时,人力:电动≥1,即电助力不允许大于人力,但电助力可接近于人力;
2.在任何路况情况下,速度大于15km/h时,速度每增加1km/h时,电力上限应下降1/9;
3.速度超过24km/h时,整车电助动系统关闭;
4.人力踩踏开始后1s之内,电助动系统开始要开始运行,人力踩踏停止后1s之内,整车电助动系统关闭;
5.为了节约电能,智慧型电动辅助自行车停止运行一段时间(一般为3~5min)后,整车应进入休眠状态;
6.必须保证骑行的连续性,电力不能有断断续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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