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HS编码范围
33011200~34013000等。
二、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凭备案凭证办理报检手续。
(三)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2、在生产国家(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离境免税化妆品申报要求
(一)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实施进口检验,可免于加贴中文标签,免于标签的符合性检验。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上注明该批产品仅用于离境免税店销售。
(二)首次进口的离境免税化妆品,应当提供供货人出具的产品质量安全符合我国相关规定的声明、国外官方或者有关机构颁发的自由销售证明或者原产地证明、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产品配方等。
四、非贸易性化妆品申报要求
(一)样品化妆品
化妆品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用样品、企业研发和宣传用的非试用样品,进口申报时应当由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样品的使用和处置情况说明及非销售使用承诺书,入境口岸海关进行审核备案,数量在合理使用范围的,可免于检验。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化妆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二)展品化妆品
进口非试用或者非销售用的展品,申报时应当提供展会主办(主管)单位出具的参展证明,可以免予检验。展览结束后,在海关监督下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三)驻华官方机构自用化妆品
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进口自用化妆品,进境口岸所在地海关实施查验。符合外国及国际组织驻华官方机构自用物品进境检验检疫相关规定的,免于检验。
五、出口化妆品
除按规定申报并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外贸单证电子信息外,还应提供相应文件。
首次出口的化妆品必须提供以下文件:
1、出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备案材料。
2、自我声明。声明企业已经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且化妆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正常使用不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等内容。
3、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外文标签样张和中文翻译件。
相关申报单证
一、申报所需单证要点
(一)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样张见附件1、2)。
(二)安全性评估资料(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
(三)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
(四)销售包装化妆品(指销售为主,已有销售包装,与内装物一起到达消费者手中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交:
1、中文标签样张
2、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五)非销售包装的化品成品(指最后一接触内容物的工序已经完成,但尚无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的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单证审单要点
审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的符合性与有效性
不同检验结果处置
一、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并列明货物的名称、限制使用日期/保质期、原产国家(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等。进口化妆品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
二、进口化妆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由海关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当事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海关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三、责令停产、暂停进口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造成人体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生产、经营的紧急控制措施,并发布安全警示信息;属于进口化妆品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暂停进口。”
中文标签的要求
一、化妆品中文标签标准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
二、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的内容
名称、成分表、净含量、备案文号和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限制使用日期/保质期、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安全警告用语、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
三、化妆品中文标签禁止标注的内容
(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
(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三)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四、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对应要求
化妆品的成分须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中。如有批件或备案凭证,其品名、成分及使用方法等,还须与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中的内容一致。
其他要求
一、原料要求
(一)化妆品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范围。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
(二)化妆品原料分为新原料和已使用的原料。在我国境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的天然或者人工原料为化妆品新原料。国家对风险程度较高的化妆品新原料实行注册管理,对其他化妆品新原料实行备案管理。进口化妆品的原料应当列人《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 年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01年第 62 号)或为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
(三)进口化妆品禁止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和《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2021年第74号)内的原料。
二、技术要求
进口化妆品应符合 《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 ( Safet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for Cosmet-ics)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化妆品主要的产品标准如下表所示(使用时应注意相关标准是否已有更新版本)。